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参考案例:专业性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与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的司法审查
发布日期:2024-06-25点击率:86

  参考案例:专业性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与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的司法审查

  裁判要旨:

  1.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时,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属于边界噪声的特殊情况,应当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测定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来确定是否超出噪声排放标准。

  2.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经司法审查合法有效后应当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机关逸脱裁量基准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根据个案情况无需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判决,以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3日,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对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立案调查,经检测后于同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延吉中路某室生产经营场所冷藏室夜间500Hz倍频带声压级的室内噪声排放值为30dB,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标准1dB。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1、责令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改正边界噪声超标的行为;2、罚款8000元。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19)沪0106行初99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沪02行终185号行政判决: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行初994号行政判决;2.变更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的罚款8000元为罚款4000元;3.撤销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是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系在同一建筑物内,属于楼上楼下关系,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第4.2条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的测量、认定方法的情形。因此,上海市某区环境监测站作为有资质的专业环境检测机构,经其检测,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噪声排放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限值。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以《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为判定依据,认定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边界噪声超标,适用《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本案所涉噪声污染处罚幅度的确定问题,《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幅度。本市环境保护部门针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制定了《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在对本案所涉商业经营活动噪声超标违法行为有明确罚款幅度裁定表的情况下,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却选择适用了上述裁量基准规定中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的兜底条款,显然属于适用裁量规定不当。鉴于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噪声排放值经检测超标1dB,超标幅度较小,且在行政程序中配合调查,并已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适用的裁量规定不当,处罚过重,复议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亦存在不当之处。原审判决驳回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撤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18条第1款第2项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行初994号行政判决(2020年4月28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终185号行政判决(2020年10月22日)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