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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被确认违法后,如何确认其赔偿范围?
解答精要
违章房屋的搭建人虽有违法的情形,但是其也有值得保护的相关利益,即对待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制止,不能以恶制恶。基于建筑材料及室内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价值性,行政机关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考虑赔偿数额时,在实体上应考虑其折旧率、合理毁损和可利用性,在程序上应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
具体内容
一、 拆除违章被确认违法后应当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可见,国家保护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合法的利益或违法利益,不予以保护。但是不予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如果行政机关在拆除违章的过程中采用的方式或者程序违法,是否应予补偿,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但是从立法的目的和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国家赔偿的目的旨在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虽然违章房屋的搭建人有违法的情形,但是其也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即对待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制止,不能以恶制恶。同时,基于建筑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和价值性,以及违章建筑中的合法财产,如果对违章建筑全部不予保护,更有纵容违法行政之嫌。因此,从依法行政以及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拆除违章建筑被确认违法后应当予以赔偿。
二、 拆除违章被确认违法后赔偿的范围
基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比例原则考量,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章建筑后,应当对违法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以及建筑物中的合法财产予以赔偿。(一) 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应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规定:“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案件中,相对人表明仍需要使用建筑材料的,行政机关负有返还义务,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违法,并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但是违章建筑上的附属材料仍属于合法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强制拆除损坏后,不予返还或者故意毁损的应当予以赔偿。(二) 违章建筑中的合法财产应予赔偿违章建筑中居住使用人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合法财产,包括家电、家具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等动产在性质上是可以与被拆除建筑进行分离的,其本身的价值在客观上也无法否认。行政机关在实施拆除的过程应当对室内的物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尽量避免此类损失的发生。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这些合法财产被损毁或者灭失,行政机关应对此明显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合法拆除行为造成违章建筑内合法财产损害的,行政机关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确认违法后赔偿中应当考虑的情形
拆除违章建筑被确认违法后,法院考虑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时,应当采取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一) 实体上考虑折旧率、合理毁损和可利用性对于违章建筑材料的赔偿,由于违章建筑多属于远年搭建,建筑材料已经陈旧,应当扣除折旧的价值,而且在拆除的过程当中,陈旧物品常年风吹日晒遇到拆除施加的外力,容易损毁,也应当考虑合理的损毁。再者,远年建筑材料再加上合理损毁,本身可利用性较低,有些甚至已经没有利用价值,这些都是应当考量的因素。对合法财产的赔偿同样也应当考虑其折旧率、合理毁损和可利用性。对于附属于建筑物上的水表、电表等无法与违章建筑分离的合法财产,还应区别对待于可移动的电视等物品。(二) 程序上合理配置双方举证责任事实侵权理应由原告就损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但是在拆除过程中,一方面原告购买材料、物品的发票等证据因年代久远难以举证,另一方面对于合理财产的损失,由于被告拆除中的违法行为,即未进行物品登记与保管,致使原告无法通过实物进行举证。如果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将被告的过错后果归由原告承担,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应当考虑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根据《行诉解释》第47条,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损失方面原告仅仅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提供损失清单,由被告提供反证。法院也应当适当考虑物品的数量、名称、性能、价值等,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的生活用品等财物予以支持。但是对于贵重物品,例如奢侈品、古董等由于价值较大,不属于日常生活用品,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撰稿:殷乐)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