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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处罚程序有何变化?
发布日期:2023-12-06点击率:48

  日前,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全文公布

  11月29日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新《若干规定》主要内容

  一起来看!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1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此次修订是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行政执法实践进行的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若干规定》共32条,其中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一致性修改12条,主要涉及处罚权调整、处罚管辖、简易程序、证据规则、处罚告知、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以及决定履行等方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回应实践需要,细化完善5条、新增11条,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增加执法协助和移送要求

  一是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明确书面协助请求的内容,并规定被请求机关的协助义务(第5条)。

  二是明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职务违法的,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并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于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向其移送的案件的处理要求(第6条)。

  完善处罚案件办理环节

  一是明确立案标准,除当场作出处罚外,符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条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9条)。

  二是增加结案环节,符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有关机关、案件终止调查等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结案(第30条)。

  规范调查检查程序

  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和事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第11条)。

  二是明确调查检查措施,规定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进入与被调查或检查对象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验、检测、监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等措施(第12条)。

  三是规范调查检查文书,要求执法人员规范制作调查笔录或者填写行政检查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对并签名、盖章(第13条)。

  细化先行登记保存要求

  一是增加紧急情况下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要求执法人员应在先行登记保存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立即解除(第14条)。

  二是细化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要求,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全程录音录像,并明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物品清单的要求(第15条)。

  三是规定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要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保全证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第16条)。

  完善处罚案件办理时限

  一是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情况,规定中止案件调查的情形,包括涉及的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解释或者确认以及不可抗力等(第17条第1款)。

  二是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已经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已经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终止案件调查(第17条第2款)。

  三是规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办理过程中,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评估、公告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第25条)。

  明确不予处罚决定书的

  适用情形及内容

  一是明确应当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的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以及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等(第23条)。

  二是规范不予处罚决定书内容,要求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不予行政处罚的结论、理由和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等(第24条)。

  增加科技执法内容

  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提示提醒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或者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并对行政机关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的数据提出了保密要求(第7条)。

来源:北京城管官方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