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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关注点,解读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3-12-01点击率:130

  内容从原有24条扩充到32条。近日,第二次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外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9日,北京市司法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规定》主要内容。记者梳理发现,对标行政处罚法,《规定》作一致性修改12处,主要涉及处罚权调整、处罚管辖、简易程序、证据规则、处罚告知等方面;回应实践需要,细化完善5处、新增11处,主要涉及7个方面。

  关注1

  增加执法协助和行刑衔接要求(涉及第5、6条)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应当书面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职务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规定》要求,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应当接收并在依法作出处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告知移送机关。

  关注2

  完善处罚案件办理环节(涉及第9、30条)

  《规定》第9条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标准:除当场作出处罚外,符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条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规定》第30条增加了结案环节:符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有关机关、案件终止调查等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结案。

  关注3

  规范调查检查程序(涉及第11、12、13条)

  《规定》明确,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和事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进入与被调查或检查对象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验、检测、监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等措施。

  同时,《规定》对调查检查文书提出规范要求,执法人员规范制作调查笔录或者填写行政检查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对并签名、盖章。

  关注4

  细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要求(涉及第14、15、16条)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增加紧急情况下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执法人员应在先行登记保存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立即解除。

  细化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物品清单,一式两份,记录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情况,清单经当事人核对并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确认;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要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保全证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自动解除。

  关注5

  完善处罚案件办理时限(涉及第17、25条)

  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情况,《规定》明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中止情形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解释或确认的,不可抗力因素等。

  此外,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已经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已经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终止案件调查。

  《规定》明确,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办理过程中,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评估、公告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关注6

  明确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情形(涉及第23、24条)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不予行政处罚的结论、理由和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关注7

  增加科技执法内容(涉及第7条)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提示提醒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或者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对于行政机关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的数据,《规定》明确,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国强表示,新修订的《规定》规范了行政处罚实施的全过程、回应了基层行政执法实践需求、强化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倡导了科技赋能执法的新理念,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新时代首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