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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3-11-24点击率:64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裁量指引》由正文及附件裁量基准组成。其中,正文共五章二十六条,附件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一是明确《裁量指引》适用范围和行政处罚裁量权概念。二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级行政处罚机关职责。三是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过程需坚持依法行政、责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工作原则。

  (二)关于行政裁量管辖(第五条至第九条)。一是明确管辖监督、属地管辖、移送管辖、交叉管辖等不同层级的管辖争议解决方式。二是明确住所地、网络接入地等数据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范畴。三是明确一事不再罚等要求。

  (三)关于行政处罚情形(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一是以《数据安全法》为基准,提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向境外非法提供数据、不配合监管等三类违法行为触发条件。二是综合涉及数据级别和数量、公共利益损害时间、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对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划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等情节。

  (四)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一是明确行政处罚实施流程、依据和综合裁量原则。二是规定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三是从处罚种类、幅度两方面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内容。

  (五)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一是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二是综合考虑危害程度等因素,细化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三是细化处罚标准,提出给予违法主体罚款数额等差异化处罚幅度裁量参考。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