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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发布日期:2023-11-10点击率:68

  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违法建设案件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时限: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法建设行为、处罚依据及罚则:

  一.未按规划批准建设的有证违法建设行为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四十二条

  罚则: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

  违反条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处罚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罚则: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标准编制规划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临时建设到期未拆除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罚则: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案件查处程序流程:1.受理;2.审查和立案;3.调查取证;4.审理、会审;5.告知;6.决定和送达;7.执行;8.结案和归档 。

  来源: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