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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11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2023-10-30点击率:140

  10月30日,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裁量权规定》)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裁量权规定》共22条,针对执法实践中常见且具有裁量空间的土地违法行为,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裁量标准,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破坏耕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等19项行政处罚事项。

  与过去相比,《裁量权规定》更加突出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将地类作为大部分违法行为的主要量化指标,对违法用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标准明显高于其它土地。同时,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破坏耕地”和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大部分情形执行并处罚款,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执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非法占地违法行为,《裁量权规定》与同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重庆市处罚标准基本保持一致,重点关注违法用地用途以及规划符合性。比如对占用一般耕地符合规划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或者350元的罚款;对占用一般耕地且不符合规划的,并处每平方米850元或者900元的罚款;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并处每平方米950元或者1000元的罚款。

  此外,《裁量权规定》还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行使裁量权相关要求、裁量规则等内容,列举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情形。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