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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土地行政处罚有了新“标准尺”
发布日期:2023-10-25点击率:48

  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将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何要出台《规定》?其中又有何亮点?近日,记者采访了自然资源厅执法局相关负责人。

  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先后进行修订(正),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大幅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等。在此背景下,我省2015年制定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和行政执法实践要求。

  “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罚款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为执法部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提供一把‘标准尺’,提升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进一步推进全省土地执法处罚裁量规范化、标准化的建设。”自然资源厅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把“标准尺”具体涵盖19项行政处罚事项,每项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裁量标准均予以明确,并列举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非法占地违法成本大幅增加

  记者注意到,《规定》更加突出对耕地特别是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规定》在裁量基准部分将土地类型作为大部分违法行为的主要量化指标,划分了建设用地、农用地(非耕地)或未利用地、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4种类型。对违法用地涉及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标准明显高于建设用地、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如园地、农村道路等)和未利用地(如滩涂、沼泽地等)。

  “统筹考虑地类、违法用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划、违法所得、案涉面积等情节,细化制定不同违法情况对应罚款标准。”自然资源厅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成本将大幅度增加,旨在让违法者认识到违法占用耕地的成本,可能远超其违法获取的“利益”,推动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氛围。

  例如,不符合规划私盖“大棚房”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裁量基准明确,如果建在建设用地、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且用于经营的,罚款标准是建设用地的2倍,每平方米处罚1000元。“也就是说,非法占用1亩永久基本农田,罚款将超过66万元。”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若晔)来源:金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