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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郭某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耕地建民宿。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郭某涉嫌非法占地的事实后,将案件交由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2021年3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后对郭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对涉案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并委托测绘公司对建设工程进行勘察测绘。2021年4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郭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耕地169平方米建设民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罚款3380元。”郭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调查笔录、郭某当庭陈述、勘测测绘图等证据,能够证明郭某占地行为违法。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擅自占用耕地违法建设民宿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遍布乡村的民宿客栈成为旅游领域的亮点,亲近自然、亲近乡村的居住体验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随着乡村民宿行业的发展,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乱建民宿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多发。现行法律法规为发展乡村民宿确立了重要的原则底线,发展民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确需占用耕地的应依法落实占补平衡。该案判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以建民宿之名乱占耕地行为,对于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具有典型意义。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