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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决定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发〔2022〕11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省政府决定将77项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筹指导和组织协调好向乡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按领域建立乡镇(街道)承接运行确认制度,并指导做好行政执法权划转衔接工作。 (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解决向乡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县级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 充分考虑不同乡镇(街道)的承接能力和基层实际需要,坚持成熟一批、承接一批,积极稳妥推进执法权承接工作, 不搞“ 一 刀切”,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逐乡镇(街道)公布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及实施时间,并及时根据承接情况修订完善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涉及赋权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组织面对面交接, 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 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承接工作,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对乡镇(街道)承接事项定期组织评估, 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承接清单进行适当调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 、加强乡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是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机构。各县(市、 区)要结合实际,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推动县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执法力量下沉乡镇(街道),对人员编制暂时无法划转的,可采取"编制保留、人员下派、县属镇用"的方式,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县级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执法监管职责, 但要纳入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协调。要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严禁上级机关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各 县 ( 市 、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乡镇(街道)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参加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并组织落实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颁发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等工作。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经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乡镇(街道)达到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时,方可承接县级部门下放事项。 (省司法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文书,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 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 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指导推动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法制审核工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指导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发现涉及公安机 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乡镇 (街道 )执法装备保障,统一执法服装、车辆、证件、装备和标志标识等。根据执法业务需要,将执法服装、车辆和装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 、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大数据管理平台,探索建立"大数据+综合执法"的管理模式,推进全省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共享执法对象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管理信息和标准、规划、规范等行业信息。县级政府要明确基层综合执法的牵头协调部门,建立乡镇(街道)与县(市、区) 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省司法 厅、省政务大数据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适时对乡镇(街道)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定期组织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强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监督,将承接落实情况纳入督察检查范围,形成监督合力。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对执法队伍的监督,建立健全基层综合执法考核、监督机制。(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各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