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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违法行为能否给予两次以上除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05-29点击率:111

  同一违法行为能否给予两次以上除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答精要

  同一违法行为能够给予两次以上除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法》起草过程中,曾有方案考虑在总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罚”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并表述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但由于对“一事不再罚”能否成为基本原则意见不一,外加实践中存在的重复处罚主要是罚款,立法者坚持新制度起步宁低勿高,所以最终采纳了 “一事不再罚款”的规定。从文义解释看,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确规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非表述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很显然,行政处罚法并未禁止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之外的行政处罚。具体来说,如果某一行为触犯了不同法律规范,构成不同法律规范下的违法行为,且不同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法益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例如,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情节严重的,同时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第3项和《公司法》第213条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第3项保护的行政法益主要是“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公司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公司法》第213条保护的行政法益主要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这两部法律保护的行政法益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第3项和《公司法》第213条进行处罚,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又被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如果某一行为触犯了不同法律规范,构成不同法律规范下的违法行为,且不同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法益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应当择一法律规范从重处罚。例如,房主擅自拆除承重墙进行装修,同时违反了《建筑法》第70条和《防震减灾法》第35条规定。《建筑法》第70条保护的行政法益主要是“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防震减灾法》第35条保护的行政法益主要是“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两部法律保护的法益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应当择一法律从重处罚。连续行为通常被视为一个违法行为,但有些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对其分别处罚。例如,《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虽然环境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但该办法明确规定可以将其作为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