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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安徽拟今年年底前全面推行
发布日期:2023-04-07点击率:120

  4月6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2023年底前,全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全面推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予处罚清单制定主体。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制定相关清单的,可以在本系统直接适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本地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不予处罚清单。

  确定不予处罚清单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重点对执法活动中高频发生的和行政相对人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大的处罚事项等违法行为,结合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确定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具体标准,依法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情形,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细化明确“足以证明”的具体标准,并制定相应的不予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实行不予处罚清单动态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时开展本系统不予处罚清单实施情况评估,评估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不予处罚清单。评估周期由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机关根据实际确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的,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开展清理和动态调整。

  规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实施不予处罚清单。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但未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的,不得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4月6日起至5月5日止,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话:0551-65982140;电子邮箱:ahsftzfjdc@126.com;通信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安徽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记者 马冰璐)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