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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咖啡屋
【来信】
我们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原告)依然不执行,这时,行政机关自己可以强制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么?如果自己不能实施强制执行,那么,行政机关应当适用“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是应当适用“司法裁判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呢?
【回信】
你提出了一个不易被关注但又十分重要的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之后,“行政处罚决定”即刻生效(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便因此负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便具有依照法律程序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力。这正是行政行为的既定力和效力规则不同于司法裁判的地方。
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自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依据《行政强制法》(2011)第四章和《行政诉讼法》(2017)第97条规定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己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2011)第五章和《行政诉讼法》(2017)第97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称为“非诉执行”。但是,无论行政机关自己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以及是否已经实施了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生效之后,如果被处罚人不履行司法判决的内容(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的司法判决内容就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这时就适用“司法裁判执行”程序。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裁判执行”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第9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这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属于“非诉执行”,而属于“司法裁判执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章(执行)和《民事诉讼法》(2021)第三编(执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二是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那么,行政机关就可适用《行政强制法》(2011)第四章规定,启动“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程序。
以上的规定和程序并不仅仅适用“行政处罚决定”,它适用一切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