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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存在竞合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2-11-24点击率:179

  行政违法行为存在竞合的处理

  违法行为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构成的违法形态。违法行为竞合应该如何适用法律?是否可以借鉴刑法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刑罚原理根据违法侵害客体择一从重处罚?

  法信 · 裁判规则

  1.当行政违法行为存在法律竞合情形时,对行政机关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应当对其合理性予以司法审查——王怀勇诉光山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当行政违法行为存在法律竞合情形时,对行政机关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为保证以合理方式达成行政管理之目的,应当对其合理性予以司法审查。

  案号:(2015)潢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0辑》(2017.4)

  2.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即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不同的行政机关可以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是罚款除外——某出租车公司不服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即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不同的行政机关可以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是罚款除外。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经营行为,某县物价部门对行为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则不能再就这一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

  来源:甘藏春主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7月出版。

  3.行政权竞合领域,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审查以是否具有法定授权为准——祝增法诉常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行政权竞合领域,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审查以是否具有法定授权为准。具有合法来源的行政权,不因与其他职权的竞合而失效。

  案号:(2011)浙衢行终字第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2月出版。

  4.两种违法行为相竞合时,行政机关可依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王忠生等不服安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管理处罚案

  案例要旨】:两种违法行为相竞合时,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依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照重处罚作出决定。

  案号:(2001)昆行终字第36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行政审判案例卷》

  法信 ·司法观点

  对行政违法行为竞合的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存在竞合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仅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本规定只是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处以两次以上罚款,并未对其他处罚类型的适用予以明确。

  对于想象竞合行为的处断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从一重处断”,即从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中择一较重的规定并将另一违法情节作为裁量处罚幅度的情节酌情加重处罚。这种做法主要出于以下两点:首先,从社会秩序的角度考虑,由于任一规定都不能穷尽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评价,若择任一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是不恰当不公正的,因为其毕竟侵犯了多个法益,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大于单纯的一行为。其次,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若对当事人科以两种处罚并罚亦是不公正的,毕竟当事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与实施多个行为的情形亦是有差别的。综上来看“从一重处断”是一种折中公正的做法。笔者认为,对于想象竞合还可以参照刑法中“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人的过失相适应,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罚轻于过,难以达到惩处违法,震慑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罚重于过,难以服人。对于法条竞合的情形应只适用一个法律条款,一般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选择一种法律依据进行处罚。

  注:上文中“《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已经在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变更为“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4辑》(总第11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1月出版。)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