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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对违法占地行为适用拆除和没收处罚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2-11-03点击率:187

  最高法院案例:对违法占地行为适用拆除和没收处罚的条件

  【裁判要旨】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修改前为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据此,对于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适用限期拆除的条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没收的条件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3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增龙,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军兰,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彭伟,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一审第三人:杨桂芳,女,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再审申请人郑增龙、刘军兰因诉被申请人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行终5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增龙、刘军兰以杨桂芳的涉案用地行为属于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对涉案违法房屋进行拆除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适用限期拆除的条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第三人杨桂芳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沭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建筑、而未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郑增龙、刘军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增龙、刘军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绍华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 萌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