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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某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违法用地行为的认定,并非仅以当事人是否拥有合法的土地流转手续为标准,而是要根据当事人使用土地是否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是否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基本案情】某公司占用某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经测绘,占用的土地面积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某市自然资源局责令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7348.1元。某公司诉请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尽管某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用地系从他人处有偿租用而来,但违法用地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土地利用的分类和规划制度,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以行为人使用的土地是否系有偿流转为判断标准,而是看使用土地有无办理批准手续、有无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某公司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某市自然资源局责令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耕地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件。来源:农法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