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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10点击率:304

  关于《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了贯彻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市正在修订《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现将《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到上海市司法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上海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邮编200030。??

  电子邮件地址:shszfflgw@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7月19日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制定背景

  一、背景情况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听证程序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明确了听证范围、较大数额标准、听证人员和听证程序等,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7月,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对听证的范围、听证笔录的效力、文书电子送达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对听证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听证程序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本市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包括总则,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与人,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听证的举行和附则等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关于听证范围(第三条)??

  新《行政处罚法》将听证范围修改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对上述内容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二)关于听证的告知和受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新《行政处罚法》明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工作日)内提出。此外还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草案)》按照新《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听证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对电子送达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一是明确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的地位。近年来,部分部委及兄弟省市出台的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规章明确,听证结束后,应当撰写听证报告。实践中,本市大多数行政机关也要求在听证后出具听证报告。因此,《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增加了听证报告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新《行政处罚法》要求,《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草案)》进一步强调了听证笔录的效力,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

  二是厘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听证的关系。根据《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由于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担任,故实践中法制审核和听证机构重合、人员重复,听证报告和法制审核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提高行政效能,《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草案)》规定了在具体承担听证机构和承担法制审核机构一致的前提下,应当将法制审核内容纳入听证报告。??

  (四)关于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一是明确听证延期的情形。实践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均有延期举行听证的需求,因此,《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借鉴兄弟省市经验,明确行政机关因特殊情况或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延期举行听证,听证的延期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二是扩展了中止和终止听证的情形。结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重新调查取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听证等分别纳入中止、终止听证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延期听证和中止听证的区别在于,再次进行听证的时间是否可以预见。延期听证主要适用于暂停听证的情况可以短期排除,或者行政机关能主观掌控时间的情形。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需另择日期,听证主持人被申请回避需重新安排听证人员等。中止听证主要适用于暂停听证的情况为行政机关难以掌控、暂停时间难以预见的情形,如需重新调查、鉴定等情形。??

  (五)关于听证时间(第三十条)??

  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作出了一般不超过90日的规定,但未明确听证时间是否纳入案件办理期限。我们参考部委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际情况,明确听证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同时,为了防止听证久拖不决,从保护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规定听证时间不得超过30日,前述30日不包括法定延期、中止听证的时间。??此外,我们还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听证参与人、听证笔录的核对等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听证范围)??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前款听证范围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较大数额标准)??

  本规定所称的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前述较大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行政机关可以规定低于前款标准的较大数额标准,并应当予以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与人

  ??

  第五条(听证组织机关)??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听证。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该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

  依法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负责组织听证。??

  第六条(听证人员的范围)??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七条(听证参与人的范围)??

  听证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翻译人员、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的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承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的指定)??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的职权)??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

  (四)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

  (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有关听证参与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第十一条(听证员和书记员)??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1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听证参与人的义务)??

  听证参与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三条(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为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回避)??

  听证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五条(听证的告知)??

  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应当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听证告知书。??

  第十六条(听证要求的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但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听证的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听证的通知)?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有关听证参与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应当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听证的方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行政机关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等在听证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听证预备)??听证人员在听证开始时,应当完成下列听证预备事项:??

  (一)核对听证参与人身份;??

  (二)宣读听证纪律;??

  (三)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第二十一条(听证调查)??

  进行听证调查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二十二条(听证的证据)??

  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等。??

  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调查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第二十三条(听证笔录的制作)??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与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人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听证笔录的核对)??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由听证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听证笔录的效力)??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听证报告)??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可以组织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人员对听证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听证报告中如实记录。??

  承担听证具体实施与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同一机构的,听证报告应当包含法制审核意见的相关内容;为不同机构的,听证后应当按程序开展法制审核。??第二十七条(听证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一)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听证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

  ,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九条(听证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条(听证时间)?

  ?除法定延期及中止外,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到听证会结束,不得超过30日。??听证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听证的费用)??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三十二条(较大数额的计算)??

  行政机关根据第四条计算较大数额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以分别计算。

  第三十三条(适用的其他规定)??

  行政机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给予行政处罚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的《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同时废止。来源:行政执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