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凯诺律所2025年五一放假通知!
针对同行律所冒用我律所名称进行...
【胜诉公告】七年维权路,一朝正...
【胜诉公告】海南某村委会复议县...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队介入海...
凯诺征地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凯诺律师事务所2025年春节假放通知
凯诺律师事务所2025年元旦放假通知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2020 年 12 月,高女士向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
她的父亲高某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在某医院进行“左侧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4 月 6 日凌晨去世。家属在患者病历中发现同一签名多种笔迹,请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又是和病历有关的医患纠纷,事关重大,卫生监督员立即展开调查。
事情是这样的
2020 年 12 月 7 日,卫生监督员对投诉人高女士进行询问,并对涉事医院进行了检查。原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3月31日
患者高某入住该医院,经治医师为强某。
10:00
高某在医院B超室进行两次B超检查,诊断意见为“左室节段性运动功能减弱、主动脉瓣退行性病变、左室舒张功能降低和双下肢静脉血流瘀滞”,签字为B超室影像医师崔某;
在心电图室,内科医师杨某检查心电图1次,诊断为“窦性心律、ST-T异常、逆时钟转位”。因杨某上班时间较短,医院未授予杨某签字权,影像医师崔某审核后,杨某以“崔某”的名义在报告单上签字;
3月31日
护士吕某值班,吕某辅导王某填写《护理记录》,经吕某授意,王某签上了“吕某”的名字。
4月3日
高某进行了“左侧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医嘱执行人吕某,因医嘱出现错误,护士杜某重新打印,在吕某同意后,由杜某代吕某签名。
4月5日12时
高某出现恶心、腹胀、胃痛等症状,经治医师强某给予治疗后,有了一些好转。
4月6日1时左右
高某开始心慌、胸闷。因没有安排B超室人员值班,值班医师马某(内科医师)对高某进行了心电图检查,诊断结果为“房性心动过速伴侧壁心肌梗塞”,在将检查图像通过微信传给影像医师崔某后,强某在报告单上签名“崔某”。得到吸氧、心电监护、服药等抢救措施后,高某的病情稍稳定。
10分钟后
高某病情又加重了,出现呼吸急促、不能平卧、心慌、气短等症状,强某再次给予高某心电图检查,并签署“崔某”名字,联系三门峡某医院进行转院治疗。
4 月 6 日 1 时 30 分,高某经 120 转入三门峡市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高女士的描述,父亲转走时还有呼吸,她无法接受亲人就这样离去。在父亲病逝后,高女士和家人查阅病历时,发现医生签名笔迹不一致后,更加怀疑有问题了!
没考虑太多,以前都是这样做的
在调查时,卫生监督员分别询问了涉事医院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病历记录》中4月6日的两份心电图检查报告单,签名为影像医师“崔xx”,是怎么回事?
值班医师马某:我在进行心电图检查后,将检查情况告知崔xx,经崔xx同意后,没考虑太多,就签上了“崔xx”医生的名字。
你为什么要签“吕xx”?
护士王某:刚开始我学倒班,当天是吕xx主班,我写护理记录,签字的时候就签了“吕xx”的名字,签字的时候吕xx知道这个情况。
《手术记录》中为什么没有手术者何xx的审核、签名?《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为什么没有手术医师签字?
经治医师强某:以前都是这样做的,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以后注意。
最让高女士感觉有问题的就是,父亲 在 2020 年 4 月 6 日转院时,都快不省人事了,而《出院证》上还有父亲的签名!这是怎么回事?该医院的行政副院长胡某说:
“按照医院规定,只有办理出院证后才能办理出院结算。住院医师开具了《出院证》以证明患者出院,在联系患者家属无果后,只能由医务人员冒签了高某的名字……”
没考虑太多,以前都是这样做的……种种回复,透露出了该医院管理制度存在严重问题!
代价:赔偿22.5万
在高某死亡后,医患双方发生了医疗纠纷,申请三门峡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中,患方家属在“尸体解剖告知书”签字,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确定死因,也没有申请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
2020 年 8 月 18 日,双方达成医疗纠纷调解协议,“ 医方授权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患方与该医疗纠纷有关的各种费用 22.5 万元,患方自愿放弃此次纠纷主张的其他权利”。该医院对负有代签名的责任人杨某、马某、王某每人罚款 500 元,并通报全院。
不过,高女士对医院做出这样的处理并不满意,继续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
行政处罚:1.5万
2020 年 12 月,高女士向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请求对该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经执法人员调查,查实该医院在高某的病历填写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杨某经崔某同意在2020年3月31日的《心电图报告单》上签署“崔某”姓名;王某经吕某同意在3月31日的《护理记录》上签署“吕某”姓名;马某在4月6日的2份高某《心电图报告单》上签署“崔某”姓名。
2020年4月2日,在患者高某术前讨论后未填写《术前讨论记录》;患者高某《手术同意书》完成后未由经治医师“强某”和手术者“何某”签名;4月3日的《手术记录》完成后未经手术者“何某”审核、签名;《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未由手术者“何某”填写并签名;4月6日患者病情加重采取抢救措施后未填写《抢救记录》。
该医院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十八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时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四项的规定, 2021 年 2 月 7 日,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医院警告并罚款 15000 元的行政处罚。2021 年 2 月 20 日,当事人三门峡某医院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来源:卫生监督员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