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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山东省积极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有关要求,先后出台《山东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联合执法机制和省级督办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全面提升全省生态环境“依法”“精准”“高效”“规范”执法水平。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示范指导作用,提升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现向社会集中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涵盖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超标排污、暗管排污、渗坑排污等多类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1
山东潍坊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5月5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执法人员利用走航车对某化工园开展走航巡查。走航车在移动至潍坊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门口时出现VOCs高值点,执法人员随即带领走航车辆进入该企业厂区内进行检测,同时利用VOCs泄露检测仪(红外摄像机)对该企业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查。经现场勘察和确认,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5号车间P8排放口正在排放大量挥发性有机气体。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排放口进行了人工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排放口外排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为223mg/m3、甲醇浓度为209mg/m3,分别超出《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表1中Ⅱ时段挥发性有机物60mg/m3和表2中甲醇50mg/m3标准要求的2.72倍和3.18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9.0625万元。
典型案例2
山东淄博某化工有限公司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5月2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一车间网带窑正常生产,网带窑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查看废气收集管线走向,发现网带窑和低温干燥炉废气管线相通,中间设置盲板隔开。由于盲板腐蚀破损,导致部分网带窑废气穿过盲板,经废弃的低温干燥炉废气管道排出。经调查,证实该企业网带窑在生产过程中部分废气进入低温干燥炉废气管线,未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外环境。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1日内拆除旁路,并处罚款64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案例3
山东枣庄任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2021年5月1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任某某在孟庄镇任岭村倾倒数个吨桶和30多个废油桶,吨桶内有大量废液,废油桶内有深褐色黏稠状物质,共计400余吨。部分吨桶和废机油桶破损,桶内物质发生泄露,气味刺鼻。经鉴别,现场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
任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抓获任某某、刘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仍在侦破中。
典型案例4
山东临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从轻处罚案
2021年4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边异味刺鼻,污染严重。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厂区内存在刺鼻气味。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固定源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及外排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15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41.5万元。鉴于该企业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查找原因并更换损毁部件,保证无组织臭气浓度达标,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从轻处罚,在拟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20%,处罚款33.2万元。
典型案例5
山东德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2021年8月2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走航监测,走航车行至四车间和五车间时,VOCs浓度峰值达到3915ug/m3。执法人员勘察发现,该企业四车间正在生产,治污设施虽然正常运转,但收集效率较差,车间密闭不到位,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25万元。
典型案例6
山东青岛岳某某等人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1年4月1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处加工点,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场地内露天堆放数百只未加工的废油桶,水泥地面上有遗撒的废矿物油。现场勘查发现,该加工点将废矿物油直接倾倒至南侧土坑。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加工点现场存放的废油桶、废油漆桶和废矿物油均属于危险废物。经查证,该加工点系岳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分别在3处加工点从事非法活动,累计涉案危险废物超过90吨。
岳某某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雷某斗、雷某华、李某某、黄某某、薛某、雷某某、王某某、岳某某、高某某、初某某、王某、李某、薛某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案例7
山东济南黄某某等人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1年5月4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和区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章丘区官庄街道古宅村村北有人正在倾倒不明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宋某某为牟取暴利,联系官庄街道张庄村黄某某于5月1日将近400桶不明固体废物转运并贮存至官庄街道某产业园租赁车间内,并于5月2日晚开始实施非法倾倒行为。截至5月4日事发,现场已填埋100桶左右,尚有20余桶未填埋,部分包装桶破损,粘稠状废物粘附在周边土壤;租赁车间内堆存270余桶。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现场倾倒废物为强腐蚀性危险废物,且达到3吨以上。
黄某某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已对黄某某、郑某某、于某某、西某某、宋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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