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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才公开,政府裁量空间过大?
发布日期:2019-04-19点击率:666

  4月1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这也是中国政府11年来首次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条例将于5月15日施行。

  多位研究行政法领域的学者和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新条例有助于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方面有所改善;但旧条例中一些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滥用“公开豁免权”的规定依然存在,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制度设计还有缺陷。

  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新增行政处罚类信息

  在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方面,新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

  其中,行政处罚类信息是条例修改后,新增进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里的,具体需要公开的内容包括“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规定无疑扩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问题: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决定才算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进而需要公开?“这赋予了行政机关过多的裁量空间,从而会产生许多寻租空间”,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锫评价这一规定时说。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处罚决定书外,其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全部纳入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黄锫建议,行政机关可以建设一个类似“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的网站,统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样能够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保护社会主体的权利产生促进作用”,黄锫说。

  放宽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学者:是重要进步

  中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并于2017年6月启动修订工作。

  “10来年过去了,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告诉南都记者,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政府信息公开不够、公开范围弹性很大、个别申请人没有合理使用申请权等问题。

  在他看来,新条例试图对这些问题作出回应:首先是把“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写进条例,并试图明确哪些信息可以作为例外不予公开;其次是对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做了更多规范,比如明确公开范围,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另外,新条例也关注到了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权没有被合理使用的问题,并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进步”,王锡锌评价说,该规定没有把“不合理使用申请权”界定为滥用,而是通过收费制度加以限制,一方面使申请权能比较理性的行使,另一方面也让信息公开的申请更符合公平原则,补偿原则。

  多位学者表示,新条例的另一大进步是在个人依申请公开信息时,删去了生产、生活、科研“三需要”的要求。

  在现行的旧版条例中,“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多年来,这一规定广受批评,被认为阻碍了公民合理要求政府信息公开。

  新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再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无关为由,拒绝公开信息。

  “新条例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作用上还是有很大的进步”,黄锫也表示,类似取消依申请公开“三需要”等规定,大大扩展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政府机关也起到了更强的监督作用。

  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新条例的另一个举措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一些此前没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形势变化后,如果可以公开,就应当公开。此外,申请人也可以建议政府,把一些经申请后才公开的重要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其中,重要信息是指“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刘权表示,这一变化有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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