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9-01-08点击率:868

  当事人杨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某小区78 ㎡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违法。2016年1月16日,某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后收集了相关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后,将相关证据交当事人杨某确认并签名。

  执法人员向杨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某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杨某误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杨某向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被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退回。因此在三天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内,杨某未向该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该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中行政相对人误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理解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过了三天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使得自己的法律救济无法得到实现,由此可见,正确的区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行政相对人正确行使陈述申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处罚告知”与“处罚决定”虽同属案件处理的最后阶段。但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一是产生时间不同,行政处罚告知发生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行政主体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而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主体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并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的终局性决定。二是效力不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最终效力和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而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属于过程性行为,没有法律强制力。三是救济途径不同,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告知的内容不服,可以拒签并行使陈述申辩权,要求行政主体进行复核,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行政相对人只能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处罚主体告知义务,也相应的给与了行政相对人被告知的权利,因此,行政相对人必须正确理解行政处罚告知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含义和边界,只有这样才能在真正受到行政处罚前知悉相关情况,更好地、及时地行使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切实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来源:微市南公号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