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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日,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两份文件,自1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中涉及对于违法建设的查处又做了明确规定。
一、政策解读
所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即赋予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给予怎样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权限。让城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社会公布。
《裁量标准》对于违法情节一般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几个档次,城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决定执行行政处罚的幅度。当事人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2)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者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一年以内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活动期间、特定禁止时段的。
在裁量程序上,按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自行整改的,先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限期一般不超过15天。城管部门调查时应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中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建设)的,除责令限期拆除外,最高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超期不拆除的,除责令限期拆除外,对搭建临时工棚、食堂的按工程造价20%罚款;建设售楼部、传达室等按工程造价50%罚款;建设店面或者商业设施的按工程造价80%罚款;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公共设施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按工程造价的一倍进行罚款。
设计、施工单位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并处6万元罚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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