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8-12-19点击率:798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该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

  1处罚设定法定

  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3被处罚行为法定

  4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与程序公正两方面。

  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过罚相当,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它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第3款)。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还有: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

  五、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2、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3、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依法当场收缴的除外)

  4、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注意

  1)这里的“罚”是指罚款。

  2)“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责令改正”来确定是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

  3)不再罚的情况: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不得再次处罚;②同一事实,不同的行政机关基于不同的理由,可同时处罚,但不得同时处以罚款。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依据第一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依据第二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第2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奖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来源:网络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