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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下称《规定》)由市国土规划委印发实施。《规定》根据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国房函〔2011〕42号,下称“42号文”)和《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规〔2011〕2114号,下称“2114号文”)施行的具体情况,结合近几年国家省市出台的新规定,并针对行政处罚实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44号)规定的权责范围内,着眼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一)我市原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效期届满,需出台新的规定。
我市原规范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42号文和2114号文,有效期分别于2013年、2016年届满,现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要依据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出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部分处罚事项缺少具体裁量标准依据。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促进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发生变更,部分事项处罚权已转移,需重新梳理处罚事项。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44号,下称44号文)和《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广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第三批)>的通知》(穗编办〔2018〕53号),市国土规划委对于违反土地管理、矿产管理(包括地质灾害防治)、不动产登记、测绘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享有处罚权。
因此,有必要剔除原42号文中的、现属于市住建委处罚范围的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拆迁管理领域的处罚事项,剔除原2114号文中的、现属于市城管委处罚范围的历史文化名城管理领域的处罚事项,并依据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重新梳理市国土规划委的行政处罚事项。
(三)更新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一是42号文出台(2011年)后,省国土资源厅于2012年印发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下称106号文)和《关于更正<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24号,下称124号文);2114号文出台(2011年)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下称2282号文),市国土规划委处罚事项的裁量情节、标准设置需与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接。
二是42、2114号文出台(2011年)后,《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土地调查条例》(2018)等相继出台或进行了修订;地质勘查资质行政审批取消、《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废止。市国土规划委处罚事项的上位法依据已发生变化。
三是106、124号文未涵盖市国土规划委所有的行政处罚事项,需重点完善这一类处罚事项的裁量情节和标准。
四是部分处罚事项,106、124号文规定的裁量情节较为笼统,如造成影响较大,造成影响较小,不利于实际操作,对于部分能细化的裁量情节,结合工作实际,予以细化,进一步限制、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二、《规定》的制定过程
为规范行政处罚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市国规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完成了《规定》的初稿,并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议,在征求了区政府、有关市直单位意见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后印发施行。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三十条,一个附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规定》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基本原则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二是提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具体标准,违法行为区分的档次,以及裁量权行使规则,列举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和裁量标准,明确了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是规范了裁量程序,主要包括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执法人员的要求、执法机构的义务、程序性要求、当事人的权利、集体审议决定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时限要求、案卷的归档保存等。
四是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及结果公示要求,强调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五是明确《规定》附件中“以上”、“以下”的界定和《规定》的有效期。
六是附件,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基准表列举了107项处罚事项,内容涵盖土地管理、矿产管理(包括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管理、不动产登记、城乡规划等我委全部行政处罚事项,并明确了各处罚事项违反的规定、处罚依据,量化、细化了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四、修订完善的重点和亮点
《规定》紧扣完善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提升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规定》修订完善的重点和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足全面。《规定》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裁量标准,裁量规则,裁量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几个方面规范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规定的内容方面,做到全面、完善。
与此同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下称基准表)梳理了现有的,所有与土地管理、矿产管理(包括地质灾害防治)、不动产登记、测绘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相关的处罚事项,做到行政处罚事项全覆盖。
(二)立足平稳衔接。《规定》继续沿用了原42号文中行之有效的部分规定,并依据省国土厅最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
(三)立足规范。基准表详细梳理了市国规委在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的处罚事项,剔除已划转的处罚职权,增加新的处罚事项,并在省国土厅处罚标准的基础上,细化、量化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立足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执法行为,《规定》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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