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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收律师:未登记建筑认定的五种类型
虽然,按照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政策来说,现当下建房,无论是谁都需要依法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审批手续,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等等,但无证房屋的形成有很多种原因,有的是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的是因地方相关部门的原因,另外,还有的则是因历史遗留问题的因素形成的无证房屋等等。
但重点要说的是,无论是因哪种原因导致成的无证房屋,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仅凭有证或者是无证来确认房屋的合法性。一般需要实地进行,且要结合房屋具体的情况,比如房屋的始建年限,了解房屋没有办理相关规划许可证或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当地相关部门的原因等等,在了解了具体情况之后,才能确认房屋的合法性,才能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书。而且,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权益,《武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还对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分了五个类型:
1.一类未登记建筑是,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建筑;镇(街道)出具相关手续的。
2.二类未登记建筑是,属于1986年第二次土地普查以前历史遗留的建筑物。
3.三类未登记建筑是,征询改造意愿调查公告发布前就已经建成,超出规划条件建设的部分建筑物。
4.四类未登记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5.五类未登记建筑,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建造的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从该分类来看,一类房屋是有相关的规划许可证和审批手续,但是没有产权登记证,二是房屋是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无证房,也就是房屋建成时间是在1986年之前,即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成时间比较早,三是改造意愿发布之前就已经建成,但是超出了规划条件建设的部分建筑,四是临时建筑,但没有超过批准期限,五是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房。
根据该条规中的规定,如果无证房屋属于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那么在拆迁之后,征收方则需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那也就是说,1986年之前建的房屋,严格来说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想必大家都知道,在1986年之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土地管理也相对于来说比较松,很多老百姓只需要向村委会说一声,便会直接建设房屋,因此,七八十年代所建的房屋,即使没有审批手续和产权证,征收方也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是需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另外,对于有审批手续,但是没有产权证的,同样也需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不过,无证房屋属于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的,则会按照基准价格给予补偿,但不能享受房票补助政策。对于属于第五种情况的,则会直接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