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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律师:房屋被违法拆除后怎么办?行政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政策中规定,实施房屋,应当要依法推进征收工作,且要遵循老百姓的意愿,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有极个别的征收方违反法律法规,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还有异议,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
被征收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对被征收人自然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没有拿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只要房屋被征收方实施了强制拆除,那么被征收人则需要尽快针对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当时征收方强拆房屋进的现场照片、录像,或者是能证明房屋是被征收方强制拆除的证据材料,法院也都会判决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只要法院判决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针对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这也是被征收人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征收方在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后,需要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赔偿,这里的直接损失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以及搬迁补助费、拆迁奖励费,因强拆造成务工人员费等之类的补偿费用。
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征收人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具体的损失标准,那么法院也会支持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对于因强拆造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一般需要由征收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推进被征收人的诉讼事项,如果没有证据,或者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征收方所说的是事实,那么法院则会结合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其他的市场情况来酌定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法院判决赔偿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获得的行政补偿利益。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1000元,那么法院判决的赔偿标准就不能低于这个价格,即只能高于这个标准,否则对被征收人来说就非常的不公平。
法院在作出判决赔偿裁定书后,被征收人则可以依据生效的赔偿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也就是行政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要及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赔偿款。《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