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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征收方无权直接强制拆除房屋
刘某是山西大同市人,其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后来因城市建设需要被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对于征收,刘某本是十分支持的,甚至其还想着通过征收或许还能让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好,居住环境上也能有所改善。然而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后,刘某就对此次征收失去了信心,因为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的补偿标准明显可能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也就是,如果同意此次征收,那么其以后的生活水平可能会不如现在。因此,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情况下,刘某并没有同意征收方的征收行为,也就是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刘某本想着通过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来让征收方主动提高补偿,但让刘某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竟然一声不吭的将自己家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还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将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最主要的是,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并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刘某,而刘某也未曾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补偿安置决定等之类的法律文件,房屋就这么直接被强制拆除了。
事实上,在什么文件都没有作出,且也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况并非个例,而是时有发生,不少被征收人遇到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往往为了不耽误征收进程,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从而直接针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实施强拆。
但是很显然,征收方一声中吭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者是以违法建筑名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首先,法律上并没有赋予相关部门,也就是征收方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方如若想推进征收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要先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有权针对该文件,在收到之日起的6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针对该文件,在收到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针对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方若想推进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那么还需要在救济期限届满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也要向人民法院一并提交征收程序落实到位、补偿落实到位等的相关证明文件。在获得法院允许,即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那么征收方才可以推进下一步征收工作。对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一般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还需要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文件,同样的,被征收人也有权针对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被征收人没有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收到之日起的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部门才可以在救济期限届满之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救济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从法律层面来说,相关部门是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用一句话概括来说就是,征收方无权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地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