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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都不是征收方想怎么征收就能怎么征收的,尤其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政策文件中,对征收拆迁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所有的征收项目都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来推进征收工作。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如果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宅基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等,那么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才可以开展相关的征收工作,如果征收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条件,则征收行为不符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就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那么,征收项目应当要符合什么条件呢?如果征收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条件,老百姓应当要怎么办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在遇到征收拆迁之后,被征收人需要第一时间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无论是在《土地管理法》还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比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等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等。
因此,在遇到土地征收或者是房屋征收时,广大被征收人要尽快审查征收项目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范畴之内。一般情况下,在确定征收范围后,相关部门需要主动在征收范围内,即村民小组或街道办事处的公告栏中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或征收决定等文件,土地征收预公告和征收决定文件中,一般会有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主体以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事项等。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以从土地征收预公告或者是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中来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当然,也可以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书等文件中来判断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如果实际征收项目并非是因公共利益需要,比如并不是为了文化、教育,修建公路等,而是为了商业开展等,那么严格来说,此次征收则不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中的征收条件。
对于征收方没有在村民小组或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的,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第一时间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这些文件,对于想要了解更清楚,更全面的,还可以一并要求有关部门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书、城乡规划书等文件,从而审查征收项目符合具体的征收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