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了解这些
发布日期:2026-04-20点击率:7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了解这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包括具体的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补偿金额和具体的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也就是安置房的位置及具体面积,搬迁时间、支付补偿款的时间,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过渡方式,还有违约责任等等。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被征收人与征收方手里需要各持一份协议原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前置工作完成的一个象征。在很多人看来,只要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工作也就完成了一半,被征收人只需要等着拿补偿或者是安置房就可以了,日后的征收则就没有与被征收人有多大关系了,且征收方在签订协议之后,也就能直接推进征收工作了。

  那么,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就真的可以直接推进征收工作了吗?而被征收人也就真的能无后顾之忧了吗?显然,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是不能的。

  首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能直接代表征收方履行了补偿职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征收方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即需要征收方先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之后征收方才能推进具体的征收工作,才能向有权批准征收的部门申请征地。在没有落实具体的补偿之前,即使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相关部门也不能推进征收工作。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急于推进征收工作,在补偿款还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便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者是交出房屋,在被征收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房屋时,甚至采取各种办法迫使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这显然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显然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缺少,只有将所有的事项都落实到书面协议中,那么被征收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但这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可以马上让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因此,如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没有及时落实征收补偿款,选择安置房时,没有及时支付过渡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那么,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更不要交出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是房屋所有权证,一旦交出,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也就会非常的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