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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纠纷专业律师:土地征收中,为什么经常会出现拆迁纠纷?
虽然我国对征收农村土地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而且,为了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同时在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土地征收,推进相关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各项补偿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等。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却很容易出现各种拆迁纠纷,包括拆迁补偿纠纷、土地补偿款被截留纠纷、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合理、征收方侵害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以及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被强制清除、农村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等等纠纷。
相信无论是谁遇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会非常的高兴,都会想着希望通过征地拆迁来让生活有一个质的改变,能让居住环境有所改变,但是一旦在土地征收中出现这些纠纷,尤其是遇到征地补偿不合理这类纠纷时,那么对被征地农民来说不仅可能不会让生活有改变,而且还有可能会出现让被征地农民越拆越穷的情况。
那么,在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为什么出现纠纷的概率往往会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出现的纠纷要多呢?也就是说,为什么农民老百姓在土地征收中很容易出现征地纠纷呢?我们结合律师办案的经验以及征收的实况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征地拆迁相关领域相关的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
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对于征收农村土地的,我国是出台了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对农村土地如何实施征收以及耕地保护方面都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在《土地管理法》中可以说是一条带过。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农村房屋拆迁专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绝大部分地区也并没有针对农村房屋拆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针对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也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该条件从原则上来说仅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单位。农村房屋由于是在集体土地上,也就是农村宅基地上,所以,其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以后,也只能适用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且这两部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还是征收耕地这块。
所以,就目前来看,农村房屋拆迁这块仍然缺少最主要的法律法规,也就是专属法律法规,这也是导致农村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常常出现纠纷的原因之一。
不过不可否认,近年来,各类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动是越来越多,农村村庄也因这些项目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比如常见的城中村改造、村庄撤并、合村并居等等,但无论是哪一类项目,似乎都会涉及到农村村民的房屋,只要涉及农村村民的住宅,自然就会与农民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可这些活动,也和普通的土地征收,也一样没有一部真正的专属法律法规来适用,所以,在这些活动中也往往会出现我们前面所说的那些纠纷。
目前,就广州市一个城市出台了城中村改造条例,这也是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但该条例从原则上来说也仅适用于广州,并不适用于每个城市。
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农村房屋拆迁的后盾,这不仅会给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同时也会让农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没有一个保障。在农村有很多无证房屋,也有很多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对于这样的房屋,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能就会让征收方钻了空子,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但无论如何,在因公共利益征收时,一定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一定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避免让老百姓遭受重大的损失。
其次,农民老百姓还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
土地征收本身就关系着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遇到土地征收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对征收方的每一个征收行为都要提高警惕,并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但也要及时地了解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土地征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对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要认真查看,及时拍照、录像等。只有及时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被征地农民才能及时地发现征收方是否有违法征收。
不过,实践中,有的被征地农民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往往不注意这些细节,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一概不知,而且对征收方口头上提出来的各种条件也会非常的相信。但这里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土地征收程序本身就非常的复杂,土地征收有征收前置程序,这些前置征收程序,可以说都关乎着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所以,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时,一定要注意征收程序相关部门有没有履行到位,如果没有,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另外,对于征收方口头上答应的各种条件,只要没有明确在书面协议上,最好不要信,对空白拆迁协议也最好不要签,一旦信了,一旦签了,那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保障了。
最后,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征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能少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这是最基本的征收原则。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补偿标准往往会非常的低,有的农村房屋被征收以后,只给几百元一平方米,最主要的是,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相关部门还往往不会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被征地农民各项补偿款,尤其是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这一种方式的情况下。
安置房迟迟交不到被征地农民手上,导致被征地农民常年居无定所。按理来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应当要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内的三个月内支付具体的补偿款,或是在两年内交付安置房。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没有按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作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尽快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继续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