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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房屋拆迁律师:选择产权置换的优缺点
发布日期:2024-01-09点击率:168

  北京农村房屋拆迁律师:选择产权置换的优缺点

  产权置换同样也是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中必不可少的一补偿方式,如果征收方只提供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置换,那就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是不合法的,所以,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一般从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这两种补偿方式上来看,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会选择产权置换,也就是让征收方提供给自己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差不多的安置房。

  房屋作为咱老百姓避风的港湾,作为老百姓最重大的财产,所以,一旦被征收,那毋庸置疑,被征收人肯定最想要的就是拿到新房,因此,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这一种补偿方式也是可以理解的,在没有特殊情况发生的情况下,只要有房屋,那么才会觉得日子安稳。

  但是,凯诺律师想要在这里说的是,虽然说选择安置房,可以直接省去日后挑选房屋的麻烦,但是选择安置房也有一定的风险,这点大家一定要知道。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能提供现房的非常少,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安置房都是期房,所谓的期房就是还没有盖好的房,甚至还没有动工建设的房屋,只是先规划好,但何时交付安置房,何时动工建设却一概不知,这是选择产权置换最主要的问题。

  换句话来说就是,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置换这一种补偿方式后,如果征收方提供的是期房,而不是现房,那就只能暂时住在征收方提供的周转住房里,或是只能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找住的地方,能何时拿到房屋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需要等待,可能是三年,也可能是五年,甚至是10年。

  另外,选择安置房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值得大家关注的,就是房屋质量问题。经常有老百姓反映,自己拿到的安置房经常掉皮,而且经常性的漏水,导致他们一家都无法正常生活。事实上,安置房的质量相比于商品房的质量是没有可比性的,从市场价值来看,安置房的价格也远远要低于商品房,因此,大家在选择安置房时,也要有一个心理准备。

  当然了,选择产权置换的风险不止上面两点,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还可能会出现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与协议中约定的不符,比如安置房面积小于约定的面积,安置房的户型并非是当初协商好的等等,倘若在选择产权置换后真出现这些问题,那么,被征收人在与相关部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究竟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好,这个仍然需要结合被征收人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好,还是选择产权置换也好,都需要公平、公正且合理,如果在此过程中,征收方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譬如以各种理由降低安置房面积,拆迁补偿,或是签订协议后毁约,违约等,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