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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拆迁补偿不合理的两大主要原因
发布日期:2024-01-08点击率:153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拆迁补偿不合理的两大主要原因

  近日,山东省的李某通过平台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的两亩多耕地因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被征收了,但被征收的除了自家两亩多的耕地之外,还有自家新建不久的房屋。在起初,李某一家是非常支持当地相关部门的征收工作的,其认为通过征收,不仅可以让一家人的生活有所改善之外,也可以搬迁到环境、交通、医疗等更为便利的地方。

  然而让李某一家没有想到的是,在看到相关部门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那一瞬间,其直接傻了眼,从补偿安置方案中来看,每亩耕地只补偿两三万块,而房屋也只按照不到一千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对于这样的补偿标准,李某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接受的。

  所以,为了能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李某在与其家人商量过后,拒绝了相关部门搬迁的要求,并拒绝了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为在李某看来,如要其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话,那么,势必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其以后的生活肯定还会不如现在。

  在实践过程中,像李某遭遇的这种情况,很多被征收人也都遇到过,绝大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时,都会一致认为,这补偿标准怎么这么低,土地被全部征走了,现在补偿又这么低,以后的生活肯定要成问题。

  事实上,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大家的关注,且也成了大家经常讨论的话题。那么,导致拆迁补偿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律师办案的经验来告诉大家。其实,我们昨天的文章中已经谈到了三个可以影响拆迁补偿的原则,今天我们再告诉大家两个影响拆迁补偿的原则,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

  一、相关的补偿标准未及时调整公布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定。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通常通过各地相关部门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但是这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需要每三年重新调整一次或是公布一次。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地方在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之后,往往时隔很长一段时间,才会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倘若在此期间遇上了土地征收,相关部门仍然按照旧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的话,那被征地农民最终拿到的补偿自然就会特别的低。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先提醒大家一下,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一定要先查一下当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全国各地纷纷公布了当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旦发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超过了三年,那么,此时广大被征地农民就需要注意了,很有可能征收方会按照旧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自己进行补偿。

  倘若是这样,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反映此问题,尤其是在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公布的情况下,征收方仍然按照旧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安置,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该补偿安置的,以各种理由拒绝

  在征地拆迁中,很容易出现各种该补偿的不补偿,该安置的不安置这种情况。比如,我们常见的就有,极个别的征收方只对房屋的部分进行补偿,而不对另一部分进行补偿,尤其是在农村房屋遇上拆迁时,经常有老百姓说,自家建的是三层小楼房,而且都已经好多年了,现在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就是拒绝对二、三层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认为,二、三层房屋超过了地方规定的标准,认为二、三层房屋是后来扩建的,是违法建筑,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三层房屋不予认定且补偿。

  除此以外,还有的拆迁项目中还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认为拆迁房屋已经是危旧房屋了,所以,补偿不会太高,现在给予当事人的补偿已经超过了安全房屋的标准...那么危旧房屋的拆迁补偿就只能按照最低的标准进行吗?显然不是的,相关部门以房屋太旧等为由,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拆迁补偿,显然是他们的套路。

  但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房屋有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扩建的部分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并不能一口认定,倘若扩建部分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是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同意,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即便是无没有手续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只要符合历史遗留的问题,符合予以登记补偿的条件,那么,相关部门均不应直接以房屋“无证”等为由拒绝将这部分房屋纳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范围,否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还有一种导致拆迁补偿缩水的原因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一般都是按户籍人口进行补偿安置的,尤其是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人未被认定该户人员,那么,整体的拆迁补偿就会偏低,拿到的安置房面积自然也就缩小几十平。

  对此,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面对拆迁补偿被征收方以各种理由降低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引起重视,如果不明白,不清楚,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寻求法律的帮助(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