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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征地律师:妇女在土地方面有哪些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这么规定!
发布日期:2023-12-26点击率:164

  北京农村征地律师:妇女在土地方面有哪些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这么规定!

  去年(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修订后,增至10章,共86条,该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了。

  相比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各个章节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该法的修订可以说进一步地保障了妇女的权益,该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下面我们就结合新发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详细地看一下,妇女在土地方面都有哪些权益。

  首先,妇女享有土地相关的各项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妇女在土地方面享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是征用补偿费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集体土地组织收益分配等相关的权益,并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要将妇女相关权益全部列明。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妇女权益经常会因受传统思想被侵害,尤其是农村女性,在土地征收或是土地承包中,常有个别地方以其是外嫁女、离婚女或是女性为由拒绝给予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征用补偿,拒绝为其分配土地,以及其他土地分配权益等。

  其次,妇女享有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权利

  另外,在村民代表大会方面也是如此。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对于必须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村委会不能擅自决定,村委会必须要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来说,村民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理应不分男女,可从实践中来看,有的村委会却直接将农村妇女(包括外嫁女、入赘男)排除在外,只允许家中男性人员参加,那么这样一来自然就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但随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妇女的权益可以说是进一步得到了保障。该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也就是说,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管是外嫁女,还是入赘男都享有参会的权益。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或是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不让妇女(包括外嫁女、入赘男)参加会议,那就是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举报。

  再者,妇女享有继承权及城镇集体所有财产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也就是说,不管是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妇女均享有与男子一样的权利,不能因是女性就剥夺其继承相关财产的权利。因此,实践中,倘若遇到相关部门或是相关人员以其是女性,而剥夺其相关权利益,当事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