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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的标准。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每一个家庭,无论有几口人,只要没有分户,都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么就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假如当地规划宅基地面积不可以超过120平,那只要是在这120平之内,就算是合法的,一旦超过这个标准,那很有可能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占地行为。
但生活中,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农村地区有许多村民一户会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甚至是更多,一般情况下,我们把这种情形统称为“一户多宅”。那么,如果房屋真属于一户多宅的情形,在遇上拆迁后,相关部门还是否会给予村民补偿呢?
近日,有一位山东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在所在村庄有三处宅基地,一处是现在住人的,也是后来新建的,一处是很早之前的,也是自己家的旧宅,时间为七、八十年代,另外一处则是自己父母去世后留下来的老宅基地,时间大概是在五、六十年代,这两年,村庄内进行旧村改造项目,当地相关部门要求村庄内的所有村民搬出该村,但是在具体补偿安置过程中,相关部门却一口咬定自己家房屋属于一户多宅的情形,只给予一处房屋的补偿,另外两种不予补偿,并且还被责令限期交出。
事实上,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这种情况有很多,只要村民的房屋超过了一户一宅的标准,超过了规定的占地面积标准,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关部门都会以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为由,将超出来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并拒绝给予被征收人任何的赔偿。
那么,在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是所有一户多宅的房屋,相关部门都能以违反《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一户一宅”的标准等为由,拒绝对被征收人不予任何补偿吗?
答案当然不是的。
相关部门将全部的一户多宅都归纳于违法,都不应该给予补偿,严格来说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况且,如果一律将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筑,这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是极其不公平的。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未弄清楚一户多宅具体的情况下,一律将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房屋全部以无偿作出拆除处理,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