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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可以这样办理登记,对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的,禁止合法化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对农民来说是有利百无害的。为此,为了加快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今年6月28日,自然资源部还发布了《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在该通知中强调,要以登记成果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颁证到户、规范登记、日常登记为标准,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需求导向,分类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搞“一刀切”。下面我们就结合该《通知》中的内容,来看一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到底如何进行?
一、在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前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通知》中要求,各地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要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统一组织开展地籍调查,查清楚宅基地及房屋的面积、坐落位置、权属等,仅完成宅基地调查的,需要补充开展房屋的调查工作,宅基地和房屋均没有调查的,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展调查时,必须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技术标准进行。对于权属来源不明确或实地界址不清晰的,要认真履行四邻指界程序并由权利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
总之,就是说,房地一体确权是一件相对于来说比较繁琐的事情,在登记入册之前,调查是不可少的,实践中,如果有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或是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家里调查,村民一定要认定配合,倘若没有看见过任何的工作人员实地来调查,自己便拿到了相关的证件等,那说明,其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则有待商榷。
二、对于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确权
另外,该《通知》中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等也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该《通知》中的内容,对权属合法、登记要件齐全的宅基地及房屋均未登记的,要尽快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的,根据群众需求及时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依法办理登记。
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以及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以及地方细化完善的政策要求办理登记。
比如说对于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应当要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如果村民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再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在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则可以依法确权,予以登记。
对于存在一户多宅的,如果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的,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要是新建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的规划,在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补办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对于没有分开居住的,且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以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宅基地面积超标准以及非本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的,建议查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这里面对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该《通知》中还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是不可以去农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就算城镇居民花了高额的价格从农民的手中买来了宅基地并建有房屋,那其房屋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因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上面的通知中的内容来看,其所购买的宅基地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就会不予确权,从无就无法使该宅基地房屋合法化。另外,小产权、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建的房屋也是不一样的,同样也不得到法律的保护。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地一体确权事关农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该确权的时候一定要确权,在确权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广大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