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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事关国民经济,也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个征地拆迁项目从计划到正式启动可能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长达四五年不等。但实话说,虽然征地拆迁影响很大,但在老百姓的眼里,其最主要关心的还是关于拆迁补偿方面的问题,比如拆迁了补偿标准是多少,自己最终又能拿到多少补偿,补偿不合理怎么办等。
当然了,这也无可厚非,毕竟征地拆迁影响到被征收人一家人的生活,谁都不想拆迁后,生活还不如从前,所以在拆迁之前,提前就关注拆迁补偿标准,了解补偿原则等,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有益而无害了,只有这样,那么被征收人才能在征地拆迁中把握提高补偿的良机。
而关于拆迁补偿,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讲,集体土地征收中,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原则上是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原则上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补偿原则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征收产定作出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也就说,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最起码要保持与被征收人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而不能低于原有生活水平,这是最低的补偿标准,如果拆迁后,被征收人还需要花大价钱购买安置房等,这明显就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再换句话来说,拆迁补偿只能高或是保持平衡,不能低。
但近日,有山西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去年年底因当地修公路被征收了,但是补偿标准特别的低,其所建的砖混结构的住宅,每平方米只按几百元补偿,根本无法体现出公平、合理。现在房价这么高,又没有合适的宅基地建房,这以后拆迁了,怕是要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了。
所以鉴于此,当事人便与征收方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现在征收方为急于拿土地,天天三番五次的找自己,前面几次自己一直很配合协商拆迁补偿,本以为能心平气和的通过协商来提高补偿,但是让其没有想到的是,每谈一次,都会对自己造成一次不小的伤害,每谈一次,补偿标准就会变得越低,按征收方的话来说,现在给自己的补偿标准已经很高了,别人都没有这么高的,如果再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就会对自己非常不利。
也就是说,征收方的言外之意就是,补偿是合理的,赶快签字搬迁,再不搬迁,搬迁费、奖励费就没有了,只有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很显然,征收方以这种口吻,威胁被征收人搬迁、交出土地、让其腾空房屋,从原则上来讲则这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