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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还是其他合同协议的签订,其实都关系着双方的利益,所以不管是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房屋租赁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都应当要遵守公平、公正、合理、自愿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才能保持社会稳定。
但实践中,却频频出现补偿协议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是近几年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纠纷,也是老百姓常常咨询的一个问题。在生活中,常有老百姓咨询律师说,自己在村委会和相关部门的威胁利诱下签订了极不合理的补偿协议,或是签订了什么都没有写的空白协议。
近日,安徽的一位杨姓当事人就咨询了这样的问题,他说征收方答应自己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的三个月内会让其先选安置房位置,并且还答应自己会给予比其他人都高的拆迁奖励费,但前提是让自己先签订一份空白协议,说等他们拿回去有时间了,就会将这些事项落实在补偿安置协议上,但最后三个月的期限都到了,征收方始终都没有落实,而且连最基本的补偿也没有给到位,自己只拿到了一小部分,现如今征收方以自己已经签订了协议为由,让自己尽快搬迁,随后自己打了投诉电话,但是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处理...
事实上,像杨某某遇到的这种情况数不胜数,并非个例,虽然说一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反悔、毁约的,并且双方均需要遵守协议约定,按照约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义务。
但上一段内容中提到的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后应当按照完成各自义务的前提是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议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不存在重大不合理的基础上,也就是协议内容是完整无缺、补偿标准合理、公平的情况下,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按照约定的内容,腾空房屋,交出土地。
倘若在此情况下,被征收人又以各种理由反悔拒不搬迁且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那么法院可能会不予支持其的诉求。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那么一般情况下,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被征收人则可以反悔,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协议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为了尽快让被征收人搬迁,通常会联合村委会,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有的甚至会直接让村委会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村委会模仿村民笔迹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已经是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了,所以按照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该份协议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
也就是说,村委会替村民签订协议之后,如果没有得到被征地农民的认可或是承认,就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此时被征地农民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
二、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上面我们已经提到,签订补偿协议应当是在自愿的情形下,且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可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便会以各种诱惑让被征收人签字,或是以各种手段,比如你不签字你们家谁谁谁就没有了工作,就拿不到其他的各项补贴等,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被征收人同样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是确认协议无效。
三、签订后又擅自修改的协议
一般来说,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均不可以在协议里再修修改改,均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通常会以各种理由将协议原件拿回去,然后自己再进行修改,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然后再给被征收人送回来,那么这很显然,这是不合法的,而且就算已经被征收人签了字,对于这样的行为,对于这样的协议,被征收人也是有权向法院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或是撤销的。
四、安置协议存在重大的不公平、不合理
除此以外,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的,被征收人也是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比如补偿标准明显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比如周边房价都已经一万了,但实际补偿却连一半都达不到等,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