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凯诺兰州拆迁纠纷胜诉案例:镇政...
- 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了,老百...
-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海...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在广东云浮...
- 【收案公告】凯诺征拆律师团队介...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通常都会看见或是收到各种文件,比如征地拆迁刚开始时,征收方会下发拆迁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表、评估报告、安置补偿协议等等,后期会针对征收情况分别作出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拆迁刚开始那会儿下发的一些文件是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的,也是征收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主动公开的,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没有看见这些文件那征收方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知情权。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
另外,广大被征收人除了要看有没有上述文件以外,我们还需要格外对补偿决定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两份文件引起注意。补偿决定(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分别针对的则是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那么有的征收人可能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从而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补偿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其目的是很明显的,就是让被征收人短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出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那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补偿决定(集体土地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否会对被征收人权益产生影响呢?
事实上,当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那说明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了实际的影响。换句话来说就是,被征收人只要收到上述两份文件中的其中一份文件时,一旦置之不理,没有引起重视,将会对自己造成很大的威胁,比如房屋被强制拆除、土地被强制清除。
房屋被强制拆除、土地被强制清除,那么我们就失去了谈判补偿的唯一筹码,虽然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提起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提起赔偿诉讼,即仍然可以维权,但是这样会对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我们一定要尽量做到先保住房子。
而保住房子的唯一办法就是及时针对收到的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事实上,虽然补偿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会对我们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且有着重大的威胁,但法律法规也赋予了我们被征收人相应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那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时,正确的做法则是在收到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针对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一味地拖延,只有这样那么我们才有可能保住房子,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争取提高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