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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各个城市的发展,不少农村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但是有的农村地区因建设项目好多年前就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虽然发布了征收公告,但是后来又因各种原因,没有具体实施征收,多年后,这一片农村区域又再次被征收,可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及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片农村区域早就被纳入在了城市规划区内。
最近,就有一位当事人向律师倾诉这样的烦恼,这位当事人说,自己家本来就在农村,多年前区政府说是要征收,村委会也开会向村民详细地说了征收的具体情况,但是后来一直没有动静,直到今年8月份又再一次发布了征地公告,说是要修路占用土地,但是家的周边已经都很城市化了,村口也建起了楼房,而且听别的人说,此片区已经在前年被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内,那么这种情况下,要是被征收了应该要如何补偿呢?
集体土地征收按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想必绝大多数农村村民都知道,征收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进行并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
对于补偿标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且长远生计要有保障。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说土地性质为集体的,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进行,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只要是在农村的或是城市郊区的土地,就都只能以集体土地性进行补偿了,如果该土地要是早就被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内的话,那么就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再简单点来说,好多年前行政机关已经将所征收的地块划在了征收范围内,可是实际上没有具体征收,也没有进行补偿安置,而是在几年后才展开正式的征收工作,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如果该地块在正式征收之前纳入了城市规划区,且房价也比之前高,那么,此时,从原则上来说讲,应当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进行补偿安置。
而且此前就有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安置的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场价格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虽然说征收集体土地不能直接适用于590号令,但由于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城市化,所以,一般要是土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应当要参照《征补条例》中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不过,在按照《征补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时,需要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实践征收中,如果有行政机关在确定征收范围几年后才正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话,那么倘若还按照以前的补偿标准进行,或是还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进行补偿,那则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