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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律师:土地征收新办法,12月1日起施行!违反法定程序等条件征收要被严惩
发布日期:2022-10-28点击率:293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12年1月6日第二次修正,于今年国庆前夕(2022年9月29日)修订,并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八章,其中,第三章耕地保护和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及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这几个方面,一直以来都备受大家的关注,其中,关于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征收报批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我们就结合该《办法》中的具体内容来了解一下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就土地征收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又是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

  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必须落实先补后占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当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和占水田补水田,实行耕地数理、质量和生态一体保护。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理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禁止占用耕地从事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廊道;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从事非农业建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尤其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是受国家严格保护的。一般而言,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的生产,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占用的,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落实占补平衡政策规定。

  如果没有开垦耕地的条件或是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还需要缴纳一定的开垦费用,具体是多少,需要按照地方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

  另外,根据该《办法》中的内容,我们还了解到,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如果一年内没有使用,对于还可以耕种的,可以由农民或是集体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用于耕地开垦,倘若连续二年未使用已经批准的土地,在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可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为国有土地的,可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储备,在未确定为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前,对具备耕地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因何原因占用土地的,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千万不要随意占用土地,哪怕是农民建设住宅等都不行,否则会对自己不利。

  土地征收程序更细化 明确具体补偿标准

  想必大家通过《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已经知道了,新规定施行后的土地征收,必须是在完成前期征收工作的情况下,才能由征收方依法申请征收,否则不得征地。但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土地征收程序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但是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就对土地征收程序再次进行了细化,不仅明确了征收补偿标准,而且就土地征收预公告以什么方式进行公告、如何开展土地征收调查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比如《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书面张贴、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被征地农村村民和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属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

  再比如《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和调查单位应当签字盖章,听取被调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等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和调查单位应当签字盖章,被调查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签字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

  关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征收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或是提供宅基地重新建房的,相关部门提供给被征收人的安置房面积或是宅基地面积不能少于安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均住宅面积最低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宅基地和住宅价值,原则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有征收方提供的宅基地面积或是安置房面积远远小于上面规定的标准,那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地农民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办法》最后还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是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等其他的相关权益,这对农民老百姓来说绝对是一件好事。因此,实践中,如果大家遇到征收方存在违法行为,如多占少批,未批强占、先征后补、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等,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或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