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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我们老百姓非常熟悉的一个部门,尤其是对农村老百姓来说,无论村民遇到什么问题纠纷,首先都会去村委会反映,或是找村委会帮忙,有些事情在村委会的帮助下会得以解决,所以,久而久之,在许多村民眼中,村委会便是一个具有很大权利的部门。那么,村委会真的具有很大的权利吗?
事实上,村委会只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只负责村里大小事务,比如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解决邻里纠纷问题等事项。不过,近几年,我们看到有的村委会将手伸向了土地征收,许多征地拆迁项目中都能看见村委会的身影,尤其是在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时候,由于有一些征收方是直接将征地补偿款先发放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发放给村民。
但是在发放补偿款的过程中,有的村委会便会擅自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或是只给村民发放少一部分补偿款,其余的补偿款则以各种理由扣留。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有村委会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或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强迫自己搬迁,以腾退等名义,要求村民限期腾退等,那么村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先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村民特别关心的事情,尤其是涉及农民利益的一些事项,是必须要在村内公开的,接受村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