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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纠纷律师:违法建筑的认定至强制拆除程序
发布日期:2021-09-02点击率:291

  一般而言,如果房屋在未经过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擅自占用耕地、农用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房屋,那么一旦被发现就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至拆除。

  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由于被征收人房屋因各个原因导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无证房屋非常的多,但对于这样的无证房屋,征收方常会一刀切的直接认定为违建对被征收人不予补偿或是少补偿。可征收方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实践中,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不是合法建筑都需要按照以下的法定程序进行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

  1、立案

  如果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发现或是接到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就需要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

  之后需要调查、取证,这个取证阶段是不能少的。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时,一般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并且在入户调查时还需要出示相关的证件,如果执法人员没有入户调查,或是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就闯入家门并作出相关的文件,那么这是不合法的,此时,当事人可以拒绝他们进入。

  3、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调查之后,如果当事人所建建筑确实是违法建筑,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等,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件。一般而言,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必经的一个法定程序。如果相关部门未按照调查情况作出该份文件,而是口头上告知当事人在几天内自行拆除,那么这是不合法的,相关部门的行为就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的有关规定。

  4、要履行告知义务

  不过,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之前,相关部门需要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且还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陈述、申辩权等。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实践中,若相关部门未告知当事人上述权利,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也提醒大家,若相关部门人员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那么建议当事人一定要利用好自己享有的这个权利,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及时地撤销上述内容中提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5、依法进行催告

  另外,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在拿到这份催告书后要看一下有没有以下内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如果内容不完整或是压根就没有这样一份催告书,直接强拆了房屋,那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强制拆除

  最后就是强制拆除,经依法催告后,若当事人仍然无动于衷,那么相关部门可以强制拆除,不过对于没有权利强制拆除的部门,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强拆行为即违法。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必须是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而不是想怎么拆就怎么拆,在没对当事人作出相关文件等履行法定之前,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简单粗暴将当事人所建建筑予以拆除,否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因强拆造成合法财产损失的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