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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纠纷律师:村委会侵占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8-31点击率:470

 李先生等人是河北省人,其在当地承包了耕地,后来因公共利益项目,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可是在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村委会却违反法律规定,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要求李先生等人接受“以租代征、重新分地”的补偿方案,并对全村所有耕地进行重新发包调整。

  面对村委会的做法,李先生觉得很不合理,于是便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可之后,村委会却不断地找到李先生等人,希望他们签订补偿协议,不堪烦扰的李先生,针对村委会的行为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凯诺律师介入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李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并指导李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走访、调查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所收集获取的材料,凯诺律师又指导李先生向有关部门递交了《请求履行审计职责申请书》,请求对相关部门管理发放铁路征地补偿款专项财政资金一事进行审计。

  但是,有关部门在收到上述申请书后,无动于衷,即未作出任何处理,也没有对李先生等人进行答复。为此,凯诺律师针对有关部门的行为,再次指导李先生等人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相关部门责令有关部门履行法定。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相关部门作出复议决定,责令有关部门在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实践中,村委会侵占村民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并非个例,但是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擅自截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26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因此,土地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在补偿安置阶段,一旦发现自己的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擅自截留、侵占或是私分等,那么被征收人先收集相关的证据,要求村委会相关人员返还征地补偿款,如果村委会相关人员不归还,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6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当然被征收人也可以向以下两个部门举报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0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若遇到村委会或是征收方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那么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进行举报。

  02、打12345举报

  除此以外,被征收人还可以打12345进行举报或是反映。需要注意的是,打这个电话时一定要将自己所遇到的情况,简单明了地告诉对方。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如果征地补偿款被人截留,一定要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不可一味地拖延,错过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