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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城落后户宅基地是否应收回的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中就有明确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除此以外,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并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从以上的规定中来看,村委会在村民进城落户后是没有权利擅自收回宅基地的,且也没有权利要求村民交回承包地或是退出宅基地。村民进城落户后,只要没有自愿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地,那么该村民仍然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财产权的。
虽然说,进城落户后村委会没有权利收回宅基地或是要求村民退出宅基地,但是,村委会可以引导其退出宅基地或是将承包地进行流转。实践中,如果村委会在未经村民的同意下,将其宅基地收回,或是强制拆除宅基地上房屋,那么村民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