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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签拆迁协议时需要注意哪些点?
发布日期:2021-08-03点击率:430

  征地拆迁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一般需要签订一份拆迁协议。但是拆迁协议可不能随便签,即使是与征收方协商好了补偿安置问题,也不能在征收方的催促下就马马虎虎地签上自己的大名。因为一旦签订,那么则意味着,就算日后发现补偿协议有问题,比如补偿、安置房不是与征收方之前协商好的,那么也可能会因取证困难等原因造成维权效果不佳的局面。

  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对征收方拿来的补偿协议一定要仔细地审查,一旦发现补偿协议上有不合理的地方,或是补偿不是之前谈好的,那么就要及时地止损。对此,凯诺律师根据办案经验总结出了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注意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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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空白协议不要签

  空白协议是法律上明文禁止的。但是实践过程中,有个别征收方却拿着空白协议让被征收人签字,虽然就补偿事宜之前双方有谈好,但是空口无凭,只要征收方将重要的事项没有白纸黑字的明确在书面上,那么凯诺律师建议大家最好别签该份空白协议,一旦签订空白协议,那么日后征收方要是矢口否认,而此时自己又没有证据来证明征收方有承诺过多少补偿或是给予多大的安置房,那么必定会让自己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局面。

  二、拆迁方口中的糖衣炮弹别信

  除此之外,不少征收方还会为了尽快完成搬迁工作,常常会满口答应部分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所有条件,或是让这部分人优先选择安置房位置、户型等,有的还会给出优厚的拆迁奖励费等,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要先签订补偿协议,此时,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可以优先选择安置房位置,还有比较高的奖励费,便不顾一切后果,草草地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等着先行选择安置房等。

  事实上,所谓的优先选择安置房位置、户型,或你的拆迁奖励费比别人要高等之类的话,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被征收人尽快的搬迁,而一旦签订补偿协议,那么他们不仅赖账还不履行补偿协议,而且还会口口声声的说是被征收人自己愿意签的。

  因此,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不论征收方口头上说得多好,不论答应你了什么条件,或是他们给出什么样的优厚补偿,只要没有明确在拆迁协议里,只要补偿低于自己的生活水平,那么就不要轻易地相信他们的糖衣炮弹,否则必定会对被征收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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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补偿数额、安置房位置等必须明确在拆迁协议里

  一般一份合法的拆迁协议必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2.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具体的面积、具体的地点等;3.拆迁中要有明确的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4.具体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所以,如果征收方拿来的拆迁协议中没有上述内容,或是协议中具体的内容比如补偿数额、安置房位置、面积、违约责任等事项不明确,甚至是什么都没有写的空白协议,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是不要签。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对征收方拿来的拆迁协议根本就不看,直接签上了自己的大名,直到征收方未按时履行协议时,才现在协议存在重大的不合理。可此时,想要再反悔,想要确认该协议无效就比较的困难了,除非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很难被推翻。

  四、被征收人手里必须要有一份拆迁协议

  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手中必须要留有一份原件(复印件都不行)。如果征收方非要拿走该拆迁协议原件,被征收人就需要采取录音、录像等适当的手段来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以免日后征收方不承认,或是在协议上面随意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