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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这种情况下的“违建”老百姓要提高警惕
发布日期:2021-05-20点击率:329

  房屋是咱老百姓避风的港湾,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也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梦想。但是近几年随着对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大,不少老百姓都遇上了征地拆迁。按理说,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一件好事儿,可以通过拆迁来改善其居住环境。但是有老百姓的房屋偏偏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房产证,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对于这类房屋,征收方的通常做法是将该类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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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所谓违法建筑一般是指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土地而建成的建筑。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城乡规划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的房屋。

  众所周知,违法建筑是不予补偿,并且还会被依法处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但是在征收范围内的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就一定是违法建筑吗?就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或者是低补偿吗?

  答案显然是不可以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便会绞尽脑汁想出应对措施,常常对那些不满意拆迁补偿标准,又一直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进行言语上的、行为上的施压,比如“再不搬迁,你的拆迁奖励就没有了”、“补偿标准就是这么规定的,我们也是按照规定行事,所以不你签也得签,你不搬也得搬,没得商量”、“不搬迁,我们会将司法强拆”,或是将其房屋认定为“危房”、“违法建筑”,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等,企图让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搬离拆迁区域。

  但是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户调查、认定,而非是在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且补偿一直谈不妥之后才进行认定、调查。如果是在此时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还不予补偿,那么征收方的行为是否合法或合理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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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当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方将自己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对你使出的一种为快速完成拆迁工作的套路,被征收人必须要早早的识破它,否则可能会掉入他们早就布好的陷阱里。

  除此之外,对于征收方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在收到之后也要引起重视,千万不要觉得只是一份文件,只要自己不拆,他们就不会怎么样,这其实是错误的一种想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牢牢的抓住15日的黄金维权期限,通过法律途径来依法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确认该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