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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给农民的补偿都有哪些呀?我们家的土地被征收了,只有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没有社会保障费及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说是直接给村委会,而且补偿标准也很不合理,就让我们签订补偿协议,现在我还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这是青海的一位被征收人咨询我们律师时所反映的情况。
事实上,在实践过程中,常有被征收人问到这样的问题,但是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认为补偿内容不完整,补偿标准不合理时,最好先别签订补偿协议。因为,一旦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则意味着被征收人是认同补偿协议中所有的内容的,日后要是认为补偿不合理,想要维权的话,维权难度就比较的大了。因此,在对补偿标准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哪怕征收方口头承诺的再好,只要没有明确到协议里都不要轻易的在补偿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大名。
对此,为了让更多的被征收人清晰的知道自己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能获得哪些补偿项目,我们重新温故一下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上述中的法律规定中来看,土地征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光只有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还有社会保障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对于涉及到被征收农民房屋的,还应当要给予房屋的补偿费。当然了,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涉及到房屋,那自然就没有这项补偿费用了。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这几项补偿是直接给予被征收人的。
对于土地的补偿费,众所周知是给予村集体的,但这并不代表着这些补偿就全部是归村委会所有,而是需要由村集体进行分配。对于如何分配,每个地方的分配方式都不同。我们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也就是说,土地的补偿费不是归村委会,且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也不是由村委会说了算的,而是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另外,就是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在征地拆迁中最容易被被征收人忽略掉。但是这一项,也是被征地农民应得的,相关部门应当要及时的落实好。结合最高院的裁判,县级人民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其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裁判中来看,对于符合条件的,必须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比如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未就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进行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举报,如果未得到有效的处理,那么被征地农民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