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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先生母亲及兄妹的农场被征收,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采取货币补偿,对房屋占地和空地实行以地换地的方式进行安置。2014年,城乡规划局给费先生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征收方与其他相关部门相继在《审批呈现报表》上签字盖章,同意将24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费先生使用。但是,在费先生施工中,却遭到当地村民的阻工和信访投诉。那么,费先生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就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件
2011年7月,征收方作出《关于的通知》,决定对某农场的国有农用地进行征收,费先生母亲的土地在该征收范围内。2013年9月,建设指挥部与费先生的母亲及其他亲人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对费先生母亲及亲属的被征收房屋、其他建筑物采取货币补偿,对于房屋占地和院墙内的空地采取以地换地的方式进行安置。
2014年6月,相关部门经过会议决定,在另外一个片区安排部分土地置换费先生母亲及其亲人被拆迁的一千多平方米。2014年7月,城乡规划局给费先生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同年,费先生等人向征收方提交了《关于置换划拨土地建房的申请》,几日后,相关部门同意按国有划拨土地办理手续。
2014年10月,国土资源局同意将24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费先生,并在《审批呈报表》上签字盖章。同年,费先生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此后,费先生在施工过程中,却遭到当地村民的阻止和信访投诉,导致费先生的房屋迟迟未修建完工。
2015年2月,国土资源局向征收方提交《关于请求撤销费先生等人用地批准文件的请示》,请求撤销费先生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偿收回费先生等人个人使用的宅基地。2015年3月,征收方作出《关于同意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费先生等人用地批准的批复》,决定注销费先生的土地使用行政许可。
2018年4月,费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费先生认为,征收方注销其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请求确认征收方撤销与注销其土地使用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撤销注销《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呈报表》的处理决定并赔偿XX万元。
征收方辩称,费先生不是本案所涉及的征地拆迁主体,其取得的国有土地行政许可的主体不符。征收方注销和收回费先生的土地使用行政许可的行为程序合法,并且撤销的内容也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没有损害费先生家属的合法利益。
法院认为,征收方作出的《关于费先生等人用地批准文件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依据的是《关于同意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费先生等人用地批准文件的批复》和《关于收回费先生母亲及其兄妹与xx区建设指挥部相关协议的协议书》,未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在诉讼中,没有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已经向费先生交付了还建房屋。
因此,确认征收方撤销费先生土地使用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撤销费先生持有的xx号批准文件及收回费先生持有的xx批准文件原件的处理决定。征收方不服一审判决,还进行了上诉,但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征收方在未查明被撤销行政许可的违法情形及原因、未查明费先生是否已实施相应许可事项及实施程度,未告知费先生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和违法事实基础,未保障费先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之前,就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显然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中的规定。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较为复杂,而且被征收人也常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