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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案中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久不作结论,被拆迁人又该怎样维权
发布日期:2020-07-27点击率:451

  一、关于起诉条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上述法条规定的有事实根据是要求当事人起诉时须提交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存在侵权事实。

  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房屋前未制作、送达书面法律文书的,因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当事人想要获得行政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比较困难。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的起诉条件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降低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明标准,只要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该行为具有很大可能性,就应认定起诉有事实根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二、关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未作出结论,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首先,如前所述,如被拆迁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案件无须等待侦查终结即应继续审理。其次,即便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公安机关侦查结论为依据,也应参照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法院受理本案后又以缺乏事实根据、起诉条件不成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如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迟迟未作出侦查结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征询公安机关的意见。如果公安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未确定有犯罪事实,法院亦应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否则被拆迁人将会因为公安机关久侦未结而无法通过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观点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再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