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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教你如何通过信息公开找到征收方违法点!
发布日期:2020-07-20点击率:565

  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的信息对被征收人而言非常的重要,可是征收方,在信息公开方面往往是不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实施。即便是公开也都是以掩人耳目的方式,或者是以最不醒目的方式公开,这样老百姓不会知道,也不会有太多的麻烦。但他们这样做真的对吗?信息公开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那么我们被拆迁户如何通过信息公开来维权?

  哪些文件被拆迁户有权看到?

  1、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以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这些必须是相关部门要主动公开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2、除了以上几点外,相关部门还应当主动公开,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如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其次还有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有当事人来所咨询的时候,有的当事人还说,拆迁方不给看补偿安置方案,说是“国家机密”,老百姓没资格看到.....对此凯诺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千万别被忽悠了。

  申请信息公开向谁申请?如何申请?

  对于需要申请才给公开的文件资料,我们就需要主动去申请,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拆迁方没有公开的话,那我们也要主动的去申请信息公开。那么如何申请呢?又向谁申请呢?

  根据《条例》的规定,公民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也就是说,申请的对象限于政府部门,而不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党委、纪委等非政府部门。

  在申请时我们要检查申请的对象,要向对的部门提出自己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其次,要检查申请的方式。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申请,可能就相当于没有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 “被征地人、被拆迁人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三个方面。

  在提交申请书的方式选择上,可以是直接到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

  如果拒不公开怎么办?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相关部门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法律给我们提供了救济途径。如果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那么我们老百姓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或是进行举报,如果都没有结果,那么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必再受“被踢皮球”之苦。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实就是一个知己知彼的过程,为的只是为日后争取合理补偿提供一个可靠有效的切入点,只有申请了信息公开,才有可能知道拆迁是不是合法,才能更好的打好这场持久之战。